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因设计缺陷受到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处罚

时间:2018-11-16  来源: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2018年11月14日青海省水利厅发布青水建(2018)181号文,对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所承担的青海省海东市中坝水库除险加固设计中存在设计缺陷进行了行政处罚。

  青海省水利厅处罚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水库险情初步分析报告的函》(办建设函〔2018〕103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水库除险加固设计评价报告的函》(办运管函〔2018〕1278号),经我厅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你单位在2003年实施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大坝坝顶排水设计存在缺陷。除险加固技施设计时,坝顶道路为硬化路面且以百分之三的坡度倾向下游以利路面排水,但施工时在坝顶路面下游侧增设路缘石,未设路面排水,致使坝顶积水集中漫溢冲向下游坝坡。对此变更,设计方未提出异议;2.大坝下游护坡设计存在缺陷。根据规范要求,大坝下游干砌石护坡需设置足够厚度和合适粒径的垫层,以满足找平、反滤、排水和抗冻等要求,在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中,设计均未提出在干砌石下设置垫层,也未对砌石施工提出详细技术要求。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建市 (2015) 35号)和《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青水建〔2016〕305号)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并鉴于你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初次违规,整改积极,态度良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对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作出通报批评,并记一般不良行为一次,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时间自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

  2. 对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设计项目负责人朱国忠作出通报批评,并记一般不良行为一次,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时间自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